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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商务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2024年山东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烟台市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要求,实施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政策,促进汽车消费优化升级,特制定本细则。 一、实施时间 政策实施期从2024年7月25日(以下日期均含当日)开始,最晚至2024年12月31日结束,期间若用完资金额度,则停止补贴政策,并及时通过烟台市商务局网站、微信公众号发布公告。 二、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对消费者自2024年7月25日至政策实施截止日期期间转让本人名下乘用车,并在烟台市内汽车销售企业购置新能源乘用车或燃油乘用车(均为新车),且在山东省内完成车辆注册登记的,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 (二)补贴对象为个人消费者。转让旧乘用车的消费者与购置新乘用车的消费者必须为同一人。消费者每转让一辆旧乘用车并购置一辆新乘用车可申请一次补贴。转让旧乘用车与购置新乘用车无先后时间顺序要求。 (三)对转让旧乘用车并购置燃油乘用车,购车价格8万元(含)以下的每辆补贴3000元,价格8万元(不含)至20万元(含)的每辆补贴8000元,价格20万元(不含)以上的每辆补贴12000元;对转让旧乘用车并购置新能源乘用车,购车价格8万元(含)以下的每辆补贴4000元,价格8万元(不含)至20万元(含)的每辆补贴10000元,价格20万元(不含)以上的每辆补贴15000元。购置价格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的价税合计数为准。 (四)本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指九座及以下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挂新能源汽车号牌的为新能源乘用车,挂其他汽车号牌的视为燃油乘用车。 (五)本细则所称转让是指个人消费者通过出售方式,取得有效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申请人名下的旧乘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不含变更情形 ),并完成转让登记手续。转让的旧乘用车应在2024年7月25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以《机动车登记证书》记载时间为准),转让时间以《机动车登记证书》记载时间为准。 购买新乘用车时间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时间为准,注册登记时间以新乘用车《机动车行驶证》记载时间为准。 (六)政策实施期间,申请人购置同一辆新乘用车(以车辆识别代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准)不得重复申请享受国家汽车以旧换新或烟台市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已申领上述任意一种类型补贴的,视为自动放弃申领另一种类型补贴。补贴申请信息审核期间,购置的新乘用车应始终登记在申请人名下,否则审核不予通过。 三、补贴申报流程 (一)补贴申报入口 拟申请汽车置换更新补贴的个人消费者,应于2024年10月15日至2025年1月10日期间,通过微信、支付宝搜索“山东省汽车置换更新”小程序,选择购置新乘用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烟台市为补贴受理地,根据系统提示准确填报信息,并清晰完整地上传相关证明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二)补贴申报材料 1.录入申请人身份信息及名下可正常接收短信的手机号码,申请人本人持有的商业银行在境内发行的I类借记卡卡号、开户行名称等信息,上传申请人身份证正反面照片或扫描件等。 2.录入转让旧乘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VIN码)、号牌号码、转让登记日期等信息,上传旧乘用车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转让前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第一、二页)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 3.录入购置新乘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VIN码)、号牌号码、购买、注册日期等信息,上传新乘用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第一联“发票联”)和《机动车行驶证》(主、副页)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 上述转让旧乘用车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购置新乘用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机动车行驶证》应于2024年7月25日至政策实施截止日期期间取得。 四、补贴审核及发放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有效、清晰、完整,符合本细则补贴条件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符合本细则补贴条件的,由市商务局通过信息平台反馈等方式将补正信息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按要求于 2025年1月10日前通过原渠道补正提交有关信息,逾期不予受理,补贴不予发放。申请人如出现姓名、身份证号码变更等特殊情况,需提交相关补充材料的,以市商务局要求为准。 (二)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职责对补贴申请信息进行初审,将初审合格信息推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初审信息进行复核,根据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复核反馈结果,按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每月汇总一次补贴发放信息及金额,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五、补贴资金管理 2024年烟台市汽车置换更新补贴资金全部使用中央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实行预算总额控制,在实施期内,额满即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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