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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净化网络环境,依法打击整治网络谣言,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开展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坚持以依法打击和综合整治相结合,始终保持对网络谣言的严打高压态势。 网络谣言案例 近日,莱山网民于某为博取流量,在抖音发布内容为“饮水机投放催情素,单位同事纷纷中招”的虚假视频,引发大量网民关注,严重扰乱公共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莱山公安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给予于某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法律关于网络谣言的责任,根据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违法责任和刑事责任。 下面,带你快速了解我国法律关于处理网络谣言的相关规定,帮助你在纷繁复杂的网络世界保持清醒的头脑,远离网络谣言虚幻和诱惑的陷阱。 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违法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网警温馨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编造、故意传播网络谣言 轻则承担侵权责任 重则罚款拘留 甚至涉嫌犯罪 网络服务提供者 应当履行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共同构建文明有序的清朗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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