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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姜某网上辱骂他人案的法律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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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11 12:3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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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社交媒体的兴起,网络暴力问题日益突出,它不仅侵犯了个人的尊严和权益,也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了威胁。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依据公安部部署要求,积极开展打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整治网络谣言和网络暴力,净化网络环境。

案例展示:
2024年5月,付某利用自己的抖音账号在他人的抖音作品下发布污言秽语,对其进行侮辱谩骂、人身攻击,付某的行为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公然侮辱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对王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案例评析:
在本案例中,付某在社交媒体上对他人进行侮辱、谩骂,属于公然侮辱他人,这一行为不仅直接侵犯了个人的尊严和人格权利,给受害者带来心理和精神上的创伤,损害其自尊和自信,而且破坏了网络空间的和谐与稳定,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对付某的违法行为依法严惩,显示了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整治网络谣言和打击网络暴力的决心和力度。
警示教育:
付某的案例警示我们,广大网民应该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增强法律意识,遵守法律法规。我们应该明白,网络并不是法外之地,任何网络造谣和网络暴力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严惩。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整治网络谣言和网络暴力,净化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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