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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拒绝网络谣言,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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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23 09:5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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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网络谣言及其特点
网络谣言,是指通过网络媒介而传播的能够引起关注,给社会稳定、公众生活带来影响的未经证实的信息。它具有哪些特点呢?
1、来源模糊,隐蔽性强
网络谣言的信息来源不明确,通常以若干图片或者视频片段的形式再配上特定的文字出现,图片和视频往往看不出明确的时间地点,只有事件本身,造谣者往往就是借助这种模糊不清的信息断章取义地博取“吃瓜群众”的眼球。
2、传播迅速,影响力广
当今社会谣言传播方式更加多样,网络谣言借助互联网传播优势,打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通过裂变式传播,快速广泛地抵达受众。成本低,速度快,一张图片或者一个视频短短几个小时就可以成为网络热点事件,影响十分广泛。
3、内容荒诞,蛊惑性大
标题往往涉及我们当下的生活,容易吸引眼球,危害性极大。等真相浮出水面时,许多网民已经上当受骗。
二、造谣、传谣需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网络谣言如此嚣张,我们就拿它没办法了吗?并不是。社会规则让生产生活有条不紊地进行和发展,而网络是现实社会的延伸,理所应当受到规则的约束,违反网络秩序规则也将受到相应的惩罚。
1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2刑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以及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三、面对“网络谣言”,我们该怎么做
1谣言止于智者
不盲从听信网络的只言片语,在尚未全面了解信息前,引人注目的内容不要随意编辑、转发,保持理性不盲目跟风,要有求真务实的品质,通过官方等正规渠道了解信息,坚决不做造谣者和传谣者。
2增强自我保护
知识储备越充足,辩证思维就越强,谎言在知识面前自然不攻自破。多读书、读好书,掌握一定的社会知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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