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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领导因工作原因,发生口角后互殴致该男子受伤,被医院诊断为肋骨骨折,该领导被公安机关作出行拘5日的处罚。此后,该男子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决定不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该男子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一审法院认为,该男子受伤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应属工伤。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高院二审判决:该男子受伤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多个构成要件情形,依法应当认定工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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