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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这个问题无论在哪个论坛都经常看见人讨论,今天又看见了一个。
俩人谈恋爱的时候男方没买房,现在快结婚了就决定买房子,已经看的差不多了,是已经交了房的准现房,优惠后差不多是1万,俩人看好一个130平米三室的,首付40万男方家全出,装修钱男方要求女方家出,大概估算了之后女方家说一下拿不出那么多钱,要不就紧着她家的能力装,两口子先这么住着,以后再添置。
定的是女方家先出20万装修。但是这时候男方妈妈就表示,如果女方家就拿20万装修,那这房子就不能写女方的名字,只能写男方的名字。然后两家人为这个就吵起来了,感觉两个年轻人已经在分手边缘了。
我的感觉是,现在对于财产界定的法律已经挺完善了,加或者不加名字还重要吗?以及女方出钱装修加名字这个要求到底过不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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