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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普法:字号名称侵犯注册商标 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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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19 15:31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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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福山区市场监管局处理了好几起门头字号名称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知识产权纠纷,许多人都很疑惑,“明明核准登记的字号名称就是这个,为啥还会被别人投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呢?”今天福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就为大家详细解释一下。


商标与字号同为商业标识,但各自所承载的市场功能各不相同。商标是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识,字号是用于区别市场主体的企业名称的核心组成部分,两者通过不同的方式分别发挥着区分商品来源或商事主体的功能。字号基本由文字构成,当商标主要由文字构成时,容易导致商标和字号的混同,发生权利冲突。

实践中之所以会出现大量的企业字号权与商标权相冲突的情况,主要是因为企业字号权与商标权受保护所依据的法律和主管行政部门不同。

企业登记依据的是《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我国对企业名称一般实行分级管理,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在该登记主管机关管理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这样就会产生企业名称权的效力范围的不同的情况,有的范围为全国,有的为省级行政区划内,有的为市级行政区划内。

而商标注册依据的是《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等,主管机关为商标局,与企业名称的登记机关属于不同的部门。在我国,商标权的获得必须履行商标注册程序,而且实行申请在先原则。这样自然就导致各地各省市之间存在着众多的企业与企业间字号相同、企业字号与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情况,就可能构成商标侵权了。

生活中“字号+产品”或“字号+服务”或“字号+行业”这样的名称比比皆是,其实已经侵犯别人以此字号注册的商标了。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对商标和企业字号一致性的要求越来越迫切。在经营过程中,作为企业经营者需要明确企业字号与商标的界限,树立风险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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