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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年来,烟台购房不能使用公积金的情况屡有发生,让购房者困扰不已。近日,烟台五部门联合印发红头文件,进一步明确要求,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 3月26日,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烟台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烟台市中心支行、烟台市国土资源局五部门联合下发红头文件《关于贯彻落实鲁建金函〔2018〕2 号文件 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烟住〔2018〕13 号)。 文件强调,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在10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公积金贷款楼盘准入手续。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及时受理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申请,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登记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对受托银行的考核,对不及时办理贷款抵押手续的,应扣减贷款手续费;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资格。 文件第五点提到将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对限制、阻挠、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书面通知住建部门,暂停该项目网上签约和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资金拨付,同时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 对于“开发商不得拒绝公积金贷款”,之前就有过相关文件。2017年12月底,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建金[2017]246号),提出开发商不得拒绝使用公积金贷款。济南也曾下发通知做出要求。 此次烟台五部门联合发文标志着政策在烟台的落地。 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表示:如果有开发商拒绝使用公积金贷款,可以致电烟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心将负责协调等。公积金贷款政策没有调整,依然是首套房首付30%,二套房首付40%,贷款利率3.25%,二套房利率上浮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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