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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体市民的公开信——“五一”进山游玩 谨防森林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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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7 10:4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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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烟台公益 于 2017-4-27 10:53 编辑

来源:区森林防火指挥部
  尊敬的市民朋友们:
  您好!
  当前,已进入森林防火紧要期,气温回升、风干物燥,森林火险等级持续偏高,根据往年防火经验,现阶段极易发生火情。“五一”假期即将来临,进山游玩人员逐渐增多,春耕备播等农事活动持续增加,防火形势十分严峻,野外用火稍有不慎,就会引发森林火灾。一旦发生火灾,不仅给国家和集体造成无法估量的经济损失,同时也危害我们的生存环境和身体健康,纵火者还将被依法追究责任。
  森林资源不仅能给我们提供果品、林木,而且具有美化环境、净化空气、保持水土等功能。森林资源是全区人民的共同财富,保护森林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广大市民要从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优良生态环境的高度出发,不断强化森林防火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进山游玩自觉接受护林防火检查人员的管理,自觉遵守火源管理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非法野外用火行为有明确的处罚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坚决执行“四个一律”,即非公职人员一律依法予以经济处罚或按《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拘留;公职人员一律开除公职;在场不加制止的领导一律撤职;野外用火引起森林火灾的,无论成灾与否,一律严厉查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文对非法用火行为也有明确的处罚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各种违反森林防火规定的野外用火行为,全体市民有制止、检举、报告的权利和义务。芝罘区森林火警电话:6674119。
  保护森林资源安全是我们每个市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我们一定要提高森林防火意识,不要因吸一支烟、烧一柱香、放一挂鞭等行为烧了一片森林,毁了一个家庭。感谢您对森林防火工作的大力支持!为了您和他人的平安与幸福,请时刻注意森林防火!
                                                     芝罘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
                                                            2017年4月
责任编辑:张文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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