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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物价局、市住建局印发了《关于烟台市市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布了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新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至2018年9月30日。
收费标准按照物业服务等级不同 根据通知,普通住宅前期物业(业主大会选举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分为无电梯物业服务收费和有电梯物业服务收费两大类,收费标准由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两部分组成。 无电梯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一到五级5个物业服务等级所对应的基准收费标准分别为0.25元/月、0.45元/月、0.70元/月、1.00元/月、1.25元/月;浮动幅度为上浮不超20%,下浮不限。 有电梯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一到五级5个物业服务等级所对应的基准收费标准分别为0.50元/月、0.80元/月、1.00元/月、1.30元/月、1.80元/月;浮动幅度为上浮不超20%,下浮不限。 按照新规算下来,如果市民居住小区为最高等级小区,无电梯不超过1.5元/月,有电梯最高不超过2.16元/月。 此外,按照服务与收费相对应的原则,有电梯普通住宅,业主因所属物业无可能使用电梯的,按无电梯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费。 物业费预收一般不能超过半年 按照《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业主大会选举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大会选举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其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也就是说,新物业收费标准不适用于有业主委员会的小区。 按照《烟台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按法定房屋产权面积(不含与住宅配套的储藏室面积)计收。已办理房产证或者不动产产权登记证的,物业服务收费以载明的房屋产权面积计收。未办理房产证或者不动产产权登记证的,物业服务收费按购房合同载明的建筑面积计收;办理后与购房合同载明的建筑面积有误差的,以房产证或者不动产产权登记证载明的房屋产权面积为准,应多退少补。 此外,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预收,预收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预收的期限如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达成共识并约定的,可适当延长。 房屋空置一年以上,物业费减收30% 按《实施办法》规定,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自空置之日起,物业服务收费按照30%予以减收。房屋空置的起止时间,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事先与物业服务企业联系,登记确认。这里的“空置一年以上的”是指连续空置超过12个月(含)的。例如连续空置15个月,这15个月都应按照30%予以减收。减收需要达到两个条件,一是连续空置达一年以上;二是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事先到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 前期物业管理的普通住宅小区,除了空置房减收物业服务收费外,因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购房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也应按照不低于三分之一的标准予以减收。 物业应为每户免费配不少于3张小区出入证 实行出入证(卡)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每户免费配备不少于3张出入证(卡)。出入证(卡)因遗失、损坏等需要补办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不超过证(卡)进价的110%收取工本费。 此外,在新规执行前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在合同期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仍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未约定固定期限或者已到期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