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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慈善法》,是一部社会领域的重要法律,是我国慈善制度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慈善法的出台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慈善活动、组织、捐赠、服务等一系列内容,为今后慈善事业发展提供了基础的法律标准。 关于“慈善活动” 慈善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一)扶贫、济困;(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慈善法采用“大慈善”界定,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在慈善活动的范围上,从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与救助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等传统慈善领域出发,拓展到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等新的领域,同时这种基本涵盖“公益”领域的界定,较好地连接了慈善与公益的关系,为慈善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另一方面,拓展了开展慈善活动的主体范围。从慈善活动的主体上讲,一个是慈善组织,这是慈善法规范的主要内容;另一个是慈善组织以外的组织和个人。慈善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依法开展慈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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