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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万泰花苑二期小区,合同上签的是2015年9月30日交房,由于未完成施工,最后开发商推迟到2016年5月30日交房,眼看交房的日子临近,等了将近1年的业主们才发现开发商配套的并不是正式用电,而是临时用电,开发商也证明了此事。
临时用电的特点是电价比正式电要贵,电线乱七八糟,电路频繁跳闸,三天两头就断电,电压不稳,家中的电器容易被烧坏,特别是有人被困在电梯里,十分危险,一旦停电就有人要爬20多层的高楼,并且开发商不会发房产证。根据国家的电力法和地方供电条例,电力要验收,交付使用前要合格,临时用电是不符合交付条件的,是违约行为,开发商为什么要用临时电呢?因为设计、铺设从变电站到小区的电缆,在小区内修建配电房、铺设电力管网等,需要一大比资金投入,用临时电可以为开发商节省大量资金。
商品房交付时,必须要具备《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和《竣工验收备案表》有了这两份文书,就认定是符合交付条件,虽然电力法不允许使用临时用电交房,但是主管部门通常不管电的性质,或者有的开发商强行交房。开发商现在就是想把房子交到业主手上,然后好抽身离开。
目前,用临时电为入住居民供电的楼盘还有很多,希望房管局和市政府能够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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