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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9号上午在烟台大学门口,大道边上,我在等我的老板开车接我,去送货,等待过程中,我拿着手机在路边看手机视频,突然有个人,
开车过来,从车上下来,走过来,抢我的手机,撕扯我,我就喊抢劫,那个人威胁我说,你喊什么喊,喊也没用,我死死的抓住我的手机,
他一直在抢我的手机,最后抢不过我,他上来扣住我,使劲的把我撞向了路边的路灯杆子,限制了我的自由,继续抢我的手机,我一直喊着
抢劫,没过多久我的老板开车过来了,问我什么情况我说他抢劫,老板让他放手,那个人死活他的不放手,还继续抢我的手机,老板和我一起要制止他的抢劫行为时,我们发现他想要开车逃跑,
我和老板把他制服了按在地上,和他说别动并开始报警,但他还在那继续反抗(直到警察过来),最后我们被带到了警察局,那个抢劫的人就在警察局消失了,再也没见到,我们被关了一天,直到晚上
派出所民警过来找我们说不要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他抢劫你们的手机是有原因的,我们很生气但是警察都这样说,最后也选择放弃追究其责,警察带我们录了笔录,说没事了,我们就离开了。
2015年,抢劫人起诉我说侵害了他身体健康权,追究我们,还让我们赔偿他6万多元,经历了抢劫也就罢了,反过来还被反咬,是不是每个人都可以有理由的去抢劫,然后逃脱法律责任,在用法律空子敛财。理都讲不过去,还谈法,如果这样也行,不是助长犯罪分子的志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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