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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来临,大家都是欢天喜地的,但是我一个朋友却遭遇了烦心的事,都差点要闹上法庭了,事情是这样的:
我朋友是去年买的房子,现在已经入住了,年初的时候刚买了辆车,当然要为自己的爱车找一个停车位了,还好当时车位很有很多没有卖出去,地下车位太贵了,要 8万一个,刚买了车手头没那么多钱了,于是跟开发商签订了一份车位使用协议,约定小区内第25号地上停车位我朋友10年内长期独占使用,这样花了2万元使用费。可是呢,虽然已经说是让他使用了,但是业主并不知道,说是这个停车位是业主共有的,不应该是私人占有,反正最后这个车位经常是被人占有的状态,甚至有次车子停在那,还被刮花了一次,朋友非常气愤,既然并不能独占使用停车位,朋友就要求开发商解除车位使用协议,但是开发商说这是合法的,如果解除协议,要赔偿,真是气坏我朋友,后来找了一个律师朋友,出具了一份律师证明,开发商向业主声明后,这个事情才渐渐平息下去,但是感觉邻里关系有点不好,心里挺烦的,自己又没做错什么事,唉!
现在住宅小区内一般有三种类型的车位,如下:
1.小区地下产权车位,指在小区的地下空间中,满足立项和规划条件,办理了土地出让手续,可以办理所有权证书的车位。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这类车位属于车位的建造单位。小区的购房业主通过与开发商签订合同购买车位,并办理完毕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后,即成为车位的专有产权人。
2.小区地下人防车位。这类车位不可以办理产权证,所有权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这类车位的权属属于国家。
3.小区地上车位,指建造于小区地上空间,用于临时停放车辆的车位。小区的地上车位又分为两种,一种是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建设的车位,一种是开发商在规划外新增的车位。小区建筑区内规划建设的车位显然是属于开发商所有。那么,规划外新增的车位呢?《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因此,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新增的车位,且占用了公共土地的,属于小区业主共有。
律师调查说这个车位是经规划审批建设的停车位,是属于开发商所有。我朋友和开发商签订了车位使用协议,则应该享有该车位的独占使用权。其他业主不得则没有任何理由来使用这个车位。 发在这只是想提醒那些没有买车位,而又觊觎小区内的车位的人,人家花钱使用了就是人家的,你没有任何权利诋毁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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