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烟台 发表于 2024-8-9 08:58

以案释法|为蹭热度捏造谣言 自食其果!

在当今信息化社会,网络已渗透到我们生活的各个角落,成为信息传播的重要载体,随着网络的普及与发展,一些人为了博眼球、蹭热度,肆意制造和散布网络谣言,误导公众、舆论,殊不知终将自食其果,付出相应的代价。
part 01案件回顾
近日,莱山网民刘某为吸引眼球、博取关注,通过自媒体账号发布不实信息,引发网民关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莱山分局网安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对刘某处以行政罚款的处罚。
part 02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part 03警方提示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净化网络环境需要广大网民共同努力。对网上各类“博眼球”信息,网民要加强鉴别、识别,做到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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